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
2008年07月10日 发布

第一章   

一、为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省局赋予的综合监管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的职责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局系统各单位要依法行使职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把局系统建设成政治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精良、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行政机关。

四、局系统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始终把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五、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局长公差、学习、休假期间或必要情况下,可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六、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汇报;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七、局领导根据分工,对分管科室和所联系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八、各县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实行单位(部门)领导负责制,单位(部门)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全面工作;并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各司其职,做好本单位(部门)工作。单位(部门)领导或指定负责人公差、学习或休假期间,应指定临时代理人。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九、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报告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监管工作重要举措和改革方案、经费预算和重大项目立项等重要事项,须由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十一、提请局务会议讨论上述重要事项,有关科室必须严格把关和审核,遵守规定的程序,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交分管局领导审签。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做出重大决策之前,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组织专家或相关机构进行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其中涉及行署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工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二、各科室要根据局确定的调研工作安排和要求,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调研工作要注重实效,为局党组决策或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十三、各科室要及时、准确地向局办公室报送监管工作进展、经验、工作措施、问题及社会反应等政务信息,为局领导了解情况和决策服务。

    十四、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工作,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科室牵头协调,主动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协办科室应积极配合主办科室的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重大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局机关各科室和各县分局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行政责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六、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起草,送办公室审核。草案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起草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必要时报分管领导协调;确有重大分歧,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在草案报送审核时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办公室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充分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的,报请分管领导协调后,报局务会议审议。

十七、规范性文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程序。凡在履行政府职能,对管理相对机构和人员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座谈会形式征询意见和建议;规范性文件经讨论通过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向社会公布。

十八、严格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

十九、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进行行政审批,并制定相关规定,落实各项责任制。凡属我局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必须严格按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办理。

二十、局系统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一、自觉接受地区人大工委和政协工委的监督和质询,报告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两会”提案、意见、建议办理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提案、意见、建议办理协调工作,各有关科室负责对提案、意见、建议的具体办理。

二十二、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认真听取地委和行署、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方政府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加强廉政建设,建立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力支持纪检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十四、认真办理和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实行局长接待日制度,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组长及各科室、机关支部负责人定期接待群众来访;重要的群众来信,由局领导阅批;有关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工作。

二十五、实行政务公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管理相对人和人民群众的知情、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处理,必要时向省局和地委、行署报告。

第六章  年度工作安排

二十六、局系统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做出工作调整。

二十七、根据地委、行署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及安排,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经局务会议审定后形成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二十八、各单位(部门)对落实海东局年度工作安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在年中、年终分别向地区局报告执行情况。局办公室应加强督查、督办,适时作出通报。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工作例会和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制度。

(一)局务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二次,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及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落实省局和地委、行署的重要会议、文件及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

2、研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安排部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通报机关重要工作情况;

3、审议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4、讨论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5、讨论年度预算,审核年度决算,并对重大财务支出进行通报;

6、审议上报地委、地区人大工委、行署、地区政协和省局的重要请示、报告;

7、研究决定行政管理相对单位(人)提请的药品经营许可、许可变更事项、处罚事项等。

8、审议决定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安全案件的立案、查处及处理意见;

9、研究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议题。

(二)局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参加单位和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听取机关科室或局属事业单位的专题工作汇报,协调机关重大政务工作;

2、研究各县分局、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3、讨论重要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应诉意见;

4、审议决定重大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安全案件的立案、查处及处理意见;

5、研究会议召集人提出的其它议题。

(三)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根据分工和工作需要主持召开。根据议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进行协调、部署和研究。会议可视情况形成纪要,副局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有关议题应向局长汇报。

(四)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局长或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各县分局局长、机关各科室及地区药检所负责人。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前期主要工作的完成情况,汇报下步开展工作计划;局长、副局长结合分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三十、提请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报召集会议的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审定。议题应事先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局机关各科室、县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和会议议题。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提请分管局领导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工作例会一般每月30日召开,遇节假日顺延。各科室、各县分局、地区药检所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将相关材料报送办公室;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有关会议涉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做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三十一、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一般每年第一季度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年中可召开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

会议主题和方案由办公室提出,工作报告由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会议的其它文件由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起草或审核,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须报请海东行署批准。

三十二、局机关各科室、地区药品检验所实行行政工作例会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例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本单位、本部门重要工作。

三十三、局系统各类会议要遵循节约、高效、务实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局机关各科室召开面向全系统的各类会议、培训,实行计划管理和报批制度。

第八章  公文处理

三十四、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应执行《国家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局有关公文管理规定。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局办公室为本局各类公文的唯一收受部门和本局各类公文的处理部门。

三十五、对收受的公文,局办公室要及时进行签收、登记、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特急件可直接送局有关领导阅批。局办公室要及时、准确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批示或交有关科室和部门办理。对报告性公文,领导圈阅表示“阅知”。对请示性公文,领导批阅要明确签署意见和提出处理办法,不能只阅不示。

对领导做出的批示,涉及业务事项的,由对口的业务科室负责办理;办文中如遇业务交叉事项,主办科室应主动征求相关科室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协办科室要积极配合,作好协助工作,需要转送有关部门、地区办理的,由办公室负责办理。承办科室应认真按照局领导及办公室拟办意见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急件、特急件随到随办。办毕公文应及时清退办公室。

三十六、除局领导交办事项外,各单位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机关各科室报送局领导的内部批阅件,须经办公室按公文运转程序呈报批阅。

三十七、地区局行文分为以党组名义、局名义制发的公文、会议纪要、工作通报、督办通知、信息、函件等。各科室不得向本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审批下达应当由局名义审批下达的事项,如需行文,以函件形式,经办公室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发送。

三十八、以局党组或局名义制发的文件,涉及业务事项的由对口业务科室拟稿,并由科室负责人核稿,送办公室进行审核(不含人事任免、工作调动的文件),报请局领导签发。文件中有涉及其它科室的事项,拟稿科室须事先向有关科室征求意见并进行会签,然后送办公室审核。

文件的签发具体如下:

(一)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经办公室审核、送局领导签发后,由拟文科室负责会签。

(二)以局党组名义制发的文件,须由党组书记签发。党组书记出差不在,须签发紧急公文时,由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电话请示党组书记同意后签发,待党组书记回来后补签。

(三)以局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局长签发。涉及分管部门业务事项的文件由分管副局长审阅后送局长签发;局长出差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一般性业务事项的文件由分管副局长签发。

(四)涉及其他科室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科室应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一致并会签;如分歧较大未能协商一致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按照公文审批程序,报局领导裁定。

(五)会议纪要、工作通报、函件、督办通知、信息送有关局领导审阅后由局长签发,重要信息或与局领导工作有关的信息,应事先呈送局领导审阅。

三十九、公文的编号、排版、审核由办公室完成;公文的打字、校对、装订、发行由拟文科室完成。

四十、 实行公文承办、起草、审核、签发、校对分级负责制。按照文责自负原则,涉及业务事项和用词用语方面的由拟文部门负责,涉及政策法规、行文方式、格式等一般性原则的问题,由办公室审核人负责,确保公文质量。对已审核的公文,拟文科室不得私自修改或变动,形成正式文后须将原始修改件交档案室存档。修改、审批公文,必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使用钢笔或不带油性的签字笔,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和其它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工具书写。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主办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按公文运转程序呈报批阅。

四十一、进一步精简公文,推行电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办理效率,不发例行公事或重复性文件,可用电话解释或当面议定的事项不行文;对上级印发的文件,无贯彻实施意见的,可在文件上方注明“印发各县分局贯彻执行”,并写明印发时间,下发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四十二、加强计算机局域、广域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资料、病毒防治以及机房维护等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青海省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务活动

四十三、局领导的内事活动(包括接待来访、出席重要会议和活动、出差等)、外事活动(包括出访、接待外宾等)由局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后,报局长审定。

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由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并告知局办公室。

四十四、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地委、海东行署、省局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须经局长同意。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须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

四十五、除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外,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参加管理相对人或下级机关组织的颁奖、剪彩、奠基、开业、竣工、庆典、纪念等事务性活动。确需参加的须经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查。

四十六、局领导出国和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出国均须按程序报批。

十七、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重要新闻发布须报请局领导同意,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相关科室或人员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约稿。

第十章  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八、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不得越级请示,对越级上报的请示,不作批复。下级机关要按期、如实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报告要及时答复和处理,并组织好工作信息交流。

    四十九、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一般问题的请示,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逐级进行;重要问题的请示,必须行文。下级呈报的请示,上级应当急事急办,一般应在十日内给予答复。下级要严格按照上级的批复或答复执行,并抓好落实。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一般性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要及时报告任务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发生重大事故、案件和特殊情况,必须随时报告。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局属各单位要坚持经常化学习制度。各级干部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五十一、 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本着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轻车简从,不搞迎送、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二、局系统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及时向海东局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海东局请示。

五十三、局系统各单位要实行政务(办事)公开,规范行政(办事)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清醒有为、团结高效、勤政廉洁、一心为民”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四、局系统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拉关系、谋私利。局系统各级领导及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五十五、局长外出或休假按省局有关规定办理。副局长及局其他领导外出或休假,由本人事前报告局长同意后,将外出时间、地点及分管工作的安排告知局办公室。局机关各科室、地区药检所主要负责人离局外出,须报分管局长批准,并通报局办公室。各科室工作人员离局外出由科室领导批准。借调或临时帮助工作的人员、不得安排独自执行公务。

五十六、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依照党纪和政纪给予处分。

第十二章  督察与考核工作制度

五十七、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利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进行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及时做好工作指导。日常督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重要工作进展和工作完成情况;

(二)办公秩序的保持以及规范统一情况;

(三)人员出勤和在岗情况;

(四)值班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五) 安全保密工作情况;

(六) 本单位(部门)的其它工作情况。

五十八、对上级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公布的重要监管业务政策,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等,必须迅速组织传达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实施意见,有限办时间的必须在限办时间内办结,无限办时间的主动反馈贯彻落实情况。  

五十九、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依据《公务员法》,按照干部权限,每年对公务员进行“德、能、勤、绩、廉”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效和贡献的机关工作人员,分别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受奖人员,可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十、局系统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对违反纪律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对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告诫规定。

第十四章  附则

六十一、本规则由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十二、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